*在社會理論與政治科學理論中,有一種對於政府的想像,至今仍普遍存在人心中:「若沒有政府平息暴動出面仲裁糾紛,社會將會不安定、陷入狗咬狗的混亂狀態。」請問這樣的說法有甚麼問題?請以課堂上所討論的越南僧尼公民抗爭為例來說明,並特別回應以下幾點(每一點各佔本題的三分之一):
(1) 越南的佛教僧尼領袖常因為政府控訴其「煽動」及「擾亂公共秩序罪」而遭到逮捕與起訴。半官方民間組織則時常批評這些僧尼為「暴民」, 必須要關起來,「以免影響社會造成不安」。你如何透過越南的政治歷史回應?請用兩個越南僧尼的案例,簡單說明他們抗爭的訴求與抗爭發生的社會脈絡。
當越南政府將佛教僧尼的反抗行為視為「煽動」、「擾亂公共秩序罪」甚至是「暴民」時,將行為弱智化、簡單化,卻忽略了事件背後的政治歷史因素。越南僧尼之所以會對政府進行反抗,原因在於吳廷琰政府在宗教上偏袒天主教,對於佛教進行壓制。
佛教與政府的衝突可從1963年越南政府禁止遊行,以及在佛誕日不得懸掛國旗以外的旗幟開始,此舉等於限制了宗教活動的自由。在佛教徒「違反」懸掛旗幟後,與政府發生嚴重衝突,各地的示威及軍民衝突不斷,甚至在西貢也出現學生的示威反抗,造成眾多死傷。此事件中,釋淨潔等佛教團體向政府提出訴求,特別是針對宗教活動自由與佛教應和天主教享有同等權利。
掛旗事件導致釋廣德等和尚的自焚行動,吳廷琰在佔有70%佛教徒的越南實行宗教限制,只因其為天主教徒,使廣大的佛教徒不滿,在美國介入下吳廷琰政府雖有讓步卻將這些行動視為共產黨的煽動。在此,佛教團體的訴求進一步提出誦經自由與撫卹被害者以及嚴懲相關人員。掛旗事件及至後來的僧尼自焚,影響吳廷琰政府的政權,包括其內閣的離職與美國的施壓,終使吳廷琰政權倒台。
從此兩個事件可以看出,所謂的反抗行動是由於政府在政治政策上的不平等所致,當政府將這些反抗者做出的反抗行動視為「擾亂公共秩序」時,真正行動背後的因素卻往往被忽略,只注意行動者本身的行為將之定為「暴民」,然而政府的政策本身才是致使事件發生的暴力元凶。
(2)「法律」在越南佛教徒爭取宗教自由的奮鬥史中的角色為何?請至少論及越南的憲法與《信仰與宗教管制法》。
「法律」在越南佛教徒爭取宗教自由的過程中佔有很大的影響地位,甚至可以說是因為「法律」的存在,使得抗爭不斷。關於宗教信仰的「法律」方面,從《結社自由法令》此一法律可看出,宗教結社的自由必須受到政府頒發許可,將「取得許可」視為「保護權利」,但審查許可制度卻使宗教結社掌控在政府手中,無法得到真正的「自由」。
在《1959年憲法》,雖表明「越南公民有信仰與不信奉宗教的自由權利」,然不管是修行的形式還是結社仍需取得政府許可,此「自由」依然有相當大的侷限。《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則指出「無人得利用宗教藉以違反法律及國家政策」顯示國家對宗教的疑慮與掌控。到了《第26號令》,承襲著《憲法》,也在給予公民信仰權利的同時認為宗教會對國家權力帶來破壞,甚至以會危害民族團結對宗教活動進行控管。《信仰與宗教管制法》則在給予自由的同時也加強的限制。
由不同時期的「法律」可以發現,這些「法律」都成為政府控制人民的手段與工具,當政府宣稱為維護社會安定,「法律」訂定為必要的措施時,實則壓制了人民的宗教自由;「法律」不僅無法保障權利反而用「法律」在控制、限制人權。因此,「法律」的存在是使得越南佛教徒做出反抗的重要原因。
(3) 在這些抗爭中,「國際」媒體與團體(包含越南海外團體)的角色為何?歐盟與美國是否能被視為是「落後共產國家」的救世主?
這些抗爭之中,許多國際媒體、團體包括《紐約時報》對於越南佛教徒的處境同情甚至提出譴責。在某些時候,越南佛教徒也會尋求海外團體的協助發聲,利用國際壓力對越南政府施壓,因此,抗爭的擴大與帶來的壓力與國際媒體關係密切。然而,歐盟與美國否能被視為是「落後共產國家」的救世主?如此一說顯然忽略「動亂」背後的因素。
今日越南之所以在政治、社會仍存在不少抗爭,不可忽視當初殖民、美國所遺留下的矛盾,從法國的殖民到美國冷戰因素,皆為越南埋下衝突的地雷。而對「共產國家」的污名與偏見,也是在相對歐美資本主義世界的觀點,何謂「落後」?這些都是以西方為主的世界運轉價值觀。
因此,越南的宗教、政治衝突,無法單純視為越南本身的社會問題,必須將源頭回到殖民與西方世界所帶來的影響,歐美作為「落後共產國家」的「救世主」一說顯然忽略政治歷史背景,以及過度以西方主流價值觀的視角來看待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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